伊尔廷丨《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评论版“导论”(连载一)
卡尔⁃海因茨·伊尔廷(Karl⁃Heinz Ilting,1925-1984),自1966年起,担任萨尔大学哲学系教授,以研究黑格尔哲学、法哲学和自然法为重点。他的主要作品包括《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Grundfrage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等,编辑、考订并评论:《G.W.F.黑格尔1818-1831法哲学讲演录》(4卷本)(Georg Wilhelm-Friedrich Hegel 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1818-1831,frommann-holzboog,Stuttgart 1973/1974.)由于他的努力,彻底颠覆了从前对黑格尔法哲学僵化、保守和反动的形象,开启了对黑格尔实践哲学正面形象的复兴,由此极大地推动了实践哲学在二战之后的发展。除此著作之外,伊尔廷还主编了:黑格尔《自然法:1819-1820年讲演录》(Naturphilosophie. Die Vorlesungevon 1819-1820),和黑格尔《宗教哲学:1821年讲演录》(Religionsphilosophie. Die Vorlesungenvon 1821)。
本篇“导论”介绍了《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各卷的内容及其来源,主要考察了如下五大”差异”:(1)黑格尔的政治立场在1817至1820年间的改变;(2)黑格尔王权阐述中的差异;(3)”等级议会论文”(1817年)与”法哲学”(1820年)之间的差异;(4)1818年和1820年”法哲学”序言之间的差异;(5)黑格尔到达柏林从事教学活动开始与《法哲学》出版完成后精神状态的差异。原文见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1818-1831, Edition und Kommentar in sechs Bänden von Karl⁃Heinz Ilting,Friedrich Frommann Verlag Günther Holzboog KG, Stuttgart⁃Bad Cannstatt 1973, S.25-42. 中译文载于《伦理学术6——黑格尔的正义论与后习俗伦理》第16-33页,发表于本公众号上略去注释,各位读者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伦理学术6——黑格尔的正义论与后习俗伦理》
2019年春季号总第006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19年6月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
Edition und Kommentar in sechs Bänden von Karl⁃Heinz Ilting
Friedrich Frommann Verlag Günther Holzboog KG, Stuttgart⁃Bad Cannstatt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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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评论版“导论”(连载一)
[德]卡尔⁃海因茨·伊尔廷(著) 邓安庆(译)
序言
只要谈论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我们迄今为止或者联系于:
——《法哲学》,或者(虽然较为稀少)联系于:
——黑格尔的三部政治著作(《德国法制》《评符腾堡州等级议会的讨论》《论英国改革法案》),或者联系于:
——黑格尔耶拿时期的著作(《自然法论文》《伦理体系》《耶拿精神哲学》和《精神现象学》)。
就我所见,黑格尔在政治哲学领域最成熟的成就——法哲学,也只有法哲学,还从未得到认真看待,虽然在黑格尔全部著作的体系内,它在某些方面扮演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角色,所以应当与他的法哲学讲演录联合起来看。但只要这方面的全部材料还根本未曾出版或出版不足,那么就几乎不存在这种联合起来看的可能性。借助于眼下这个版本,这一令人遗憾的缺失将得到补救,因为这本身表明,在《黑格尔全集》历史考订版的框架内——该版由波鸿黑格尔档案馆受德意志科学研究学会委托承担——黑格尔的法哲学讲演录在几十年内都面世不了。所以,摆在眼前的四卷版所包含和得到的全部材料,汇总了首次出版物中最大的部分。
第一卷,除了出自1817年“海德堡哲学全书”的“客观精神”这一部分的考订文本版外,还包含了一个附属于它的、迄今未发表的讲演笔记版本,这些笔记本质上是黑格尔在1818年和1819年为他关于整个《哲学全书》的讲演而写下的,以及一个迄今同样未曾发表的黑格尔第一次在柏林大学的“自然法与国家学”(1818/1819)讲演录笔记版本,这个笔记出自卡尔·古斯塔夫·霍梅尔斯(Carl Gustav Homeyers,1795—1874)之手。该笔记包含了依据黑格尔口述的1820年《法哲学》的原版。这部笔记超乎寻常的意义在于,它形成于“卡尔斯巴德法令”(1819年9月)之前,本版的导论将把这一点讲清楚。
第二卷将包含1820年的《法哲学》。这部著作现在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在1819年秋引入审查规定的压力下对1818/1819年讲稿作了改变的、拓展的版本。源自1820年初始版本的、经过严格检查的文本——类似于第一卷中出自”海德堡哲学全书”的文本——与讲演录笔记形成了对照,这些笔记是黑格尔为1821/1822年、1822/1823年和1824/1825年的讲课所写而夹杂在讲义清样中的。虽然这些已经在格奥尔格·拉松(Georg Lasson)版和约·霍夫迈斯特(Johannes Hoffmeister)版中呈现,但是,迄今为止,把这些讲课笔记同黑格尔的讲课本身联系起来加以评价,还是不可能做到。刊印同时代人对“法哲学”评论——出于技术原因它们已经作为第一卷的附录出现——旨在帮助说明这部著作的直接影响。
第三卷发表的笔记,这是黑格尔的学生古斯塔夫·海因里希·霍陀(Gustav Heinrich Hontho,1802-1873)根据1822/1823年冬季学期的讲座所做的。这些笔记——它们在很长一段时间下落不明,自1952年以来保存在柏林的普鲁士文化遗产国家图书馆——和在第四卷中出版的格瑞斯海姆(Griesheim)的笔记一样,已经被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用做黑格尔逝世后的《法哲学》(1833)版本的“补充”。但是,无论是格瑞斯海姆的笔记还是霍陀的笔记,作为整体迄今都没有出版。除此之外,这一卷包含了一个以黑格尔口述”法哲学”风格撰写的这部著作的简短版,霍陀将其添加到他自己的笔记中。
最后第四卷发表的是卡尔·古斯塔夫·尤利乌斯·封·格瑞斯海姆(KarlGustav Juliusvon Griesheim,1798-1854)根据黑格尔在1824/1825年冬季学期关于法哲学讲演所做的笔记。连同霍陀的笔记,它将证明1820年的”法哲学”是在例外处境中产生的,因此不能被视为黑格尔政治哲学唯一的、真实的权威表达。作为这些来源的补充,在这一卷中,“客观精神”的章节,也按照鲜为人知的《哲学全书》第二版和第三版(1827年以及1830年)再次重印。这些文本是黑格尔1825年至1831年间政治哲学的唯一证明;因为在19世纪20年代后半期,他的法哲学讲演似乎是让他的学生列奥波德·封·赫宁(Leopold von Henning)和爱德华·甘斯“代课”,黑格尔只在1831年冬季学期,在他突然逝世的前几天,才再一次开始法哲学讲演。关于黑格尔这些最后的讲演,有一个至今不出名的笔记,是由大卫·弗里德里希·施特劳斯(David Friedrich Strauss,1808-1874)撰写的,也将在这一版中最终发表出来。一个详细的索引旨在让现在这些能被拓展的、丰富广博的材料更容易查找。
本版的第四卷后面将有两卷评论。第五卷将在本版的基础上提供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总体阐述,而具体的分析将留作第六卷来诠释。
如果不对所有帮助我,让我能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准备并完成这个版本的人表达我的感激,我就无法结束这一前言。奥托·珀格勒(Otto Pöggeler),波鸿黑格尔档案馆馆长,给出了第一个提示。施托尔岑贝格(Stolzenberg)博士的太太(柏林,普鲁士文化财产国家图书馆)在我取得手稿和复印时提供了宝贵而不懈的帮助。古恩特·豪茨伯格(Günther Holzboog)在一开始就参与了计划,并在发现大卫·弗里德里希·施特劳斯这个至今不知名的手稿时给予了帮助。西格弗里德·德特普勒(Siegfried Detemple)和赫尔曼·奥金斯(Hermann Oetjens)先生,萨尔布吕肯,在写作手稿初稿、校对阅读和获取材料等各个方面对我加以支持。萨宾·默尔茨(Sabine Mertz)小姐则证实自己在誊写难以辨认的手稿方面是一个十足珍贵的同事。但最重要的,我要感谢妮娜(Nina)——我的妻子——宁静且永远保持耐心(serenaesemprepaziente)。
卡尔⁃海因茨·伊尔廷
1972年3月8日
于圣·英格伯特(St.Ingbert)
《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全四卷书影
导论
1820年的《法哲学》与黑格尔的法哲学讲演录
教授们都有自己的难处。他们的工资虽然没被削减,但也保持不变,而且普遍的物价上涨使它们变得更少。教授们发牢骚,但是很轻声。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立场,许多教授已经被解雇,特别是当他们表现出反对统治者时。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物理学教授激烈反对越南战争,他就无法完成他的任务。人们聘用他,是为了让他教授物理,而不是政治。但如果一个教授离开了他的岗位,他就会迷失。他不能再找到另一个职位,不是现在,也当然不是在美国。
一、黑格尔的政治立场在1817年至1820年间的改变
鲁道夫·海姆(RudolfHaym,1857)对黑格尔的清算富于影响力,他在其中以赞美的口气强调,在《法哲学》中,主观性原则在君主制形态中发挥了效用,这个原则通常是黑格尔——在海姆的看法中——试图贬低的东西。但遗憾的是,黑格尔并没有把这个值得赞美的初衷坚持下去;相反,他立即重新退回到他习惯性地对普遍东西和实体的高估:“在黑格尔这里,这种个性只是分享了一般个人和个体的命运。”因为在黑格尔的阐述中,君主不是建筑物的“基础或者不只是拱顶,而是建筑物最高顶部的十字架;他的全部意义在于——”只说是的并在I上御笔一点”(H383)。
显然,通过海姆的启发,弗朗兹·罗森茨威格(FranzRosenzweig,1920)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对他而言,“黑格尔的君主形象”也是通过一个特有的模棱两可性”标画的。但取代诸如海姆的这种论断,作为黑格尔批评的基础,罗森茨威格在其中看出了其实是一种”深刻的思想上的冲突”:
君主,系统性地看,是一切国务活动的本源——“第一”权力,而且同时,实践地看,只是几乎空无内容地做决定的“形式的意志”,通过这一意志,在正式程序中由政府和人民的意志完成的决策才被实施。因此,这种决策作为这样的“第三”权力,再反过来系统地看恰恰是最高的;如果腓特烈·威廉(FriedrichWilhelm)对黑格尔将国王的职权描写为单纯地“在I上御笔一点”这一揭秘做出回应的话,应该就是这样:“但是,如果现在国王御笔不点”,那么教授就会觉得自己对国王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了。可是尽管依然还是这位君王,恰恰就他是所有政府的“第一”权力和本源而言,只是最低的权力,只是“单纯的”空洞个体;它的内容,仅仅只是上面趣谈的“I”所需要的这个点,只有从客观的历史的国家必需品的财富中向他呈现出来,以便他能够有效且有力地证明自己。自由,生机勃发成长着的精神气象,是国家的本质,此其一;形式,法,规则同样也是它的本质,此其二:这两种对立而又共同起作用的力量制约了黑格尔君主制的形象。
海姆和罗森茨威格在他们的讨论中联系到了一个文本,这是在1820年的《法哲学》(缩写为Rph)原版中根本找不到的。只通过爱德华·甘斯,他于1833年作为第280节的“补充”放进了《法哲学》之中。甘斯从黑格尔的著名学生海因里希·霍陀的讲演录笔记中摘录出来的这个文本,是霍陀在1822/1823年冬季学期所完成的。在霍陀的笔记中,相对应的地方是这样说的:
意志的这种直接性,即纯粹抽象的主观东西构成了自然而然的说法,说君主是“这一个”特定的个体。所以这都只是达到了单纯的概念环节,对于君主,人们常说它取决于偶然性,如同在国家中有君主是偶然的一样,由于君主有可能教养恶劣,使得他不够格登上顶峰之位。因此,如果有人说最重要的事情被委诸偶然性,那么这是荒谬的,亦即这样的情况应当作为更理性的而存在。教育不会消除偶然性,毕竟如果天赋很差,所有的教育都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教育与一个自由的人有关,而且它本身还要取决于可能再次必定被选择的个体,乃至于在偶然性的无穷性中继续前行。因此通过教育,这个偶然性不会被消除。然而人们要求的是,最高事务不应被委诸偶然。
然而重要的一点是,人们设定的前提,本质上还是取决于君主性格的特殊性。这一前提恰恰一无是处(Nichtige),因为在一个发展的有机体中,关键的是这样一个形式上做决定的顶峰,事关这种决定的一种自然稳定性,使得在这里重要的(所以)恰恰不是性格上的特殊性。因此,需要一种君主制度的东西是这个:要有一个人,他来说“是的”,御笔在I上一点,因为顶峰就应当是这样的,乃至于性格的特殊性并非是有意义的事情。当然,这种特殊性也有它的游戏空间,但绝非本质性的东西,而且只要我们假定,个人的特殊性在君主身上是决定性的东西时,就是一个错误。
有人到处都要求,每件事务都应该得到客观的处理,但恰恰只有君主才是做决定的顶峰。因此,确定君主的概念,并非易事,长久以来,有1000个以上的君主,需要概括在这一概念上。说某事是有理性的,就是说某种东西与其概念相符合,而且说与概念相符合,就是说,所有东西都是概念自身的一个环节。
现在如果说,君主还拥有什么高于这种最后做决定的权力,那无非就是落入个人特殊性(Particularität)中的东西,这决不可视为关键的东西,因为倘若个性真的成为决定性的东西,那简直就是不幸。当然,在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地方也会产生这样的状况,但是,一个如此这般的国家就不是一个有制度的(construiter)国家。然而,在一种君主制中,君主们的任性并不是法律,宪法(Verfassung)才是,宪法之法律接近客观的方面,君主接近的只是法律的主观的方面。我想必须要补充这一点。
在由黑格尔自己出版的《法哲学》文本中,不只是发现不了这个文本,甚至无论是海姆还是罗森茨威格都未提到这个文本,因而在那里也就缺少可供比较的黑格尔关于君主地位的看法。
二、黑格尔王权阐述中的差异
这一点爱德华·甘斯似乎从未注意到过,否则他在《法哲学》第二版(1833年5月29日)“序言”中就会写得不一样:“作者(黑格尔)......在一个艰难的时期......对君主做出了不同于国家之必要的和符合思想的权力顶峰这一阐释吗?......”在黑格尔出版的文本中,君主并不是“国家之必要的和符合思想的权力顶峰”,而是“整体的绝对做决定的环节”(《法哲学》第279节)。在前者,黑格尔将君主描写成“这个最终之物,将所有的特殊性扬弃在这个简单的自身(Selbst)中,终止了总是种种理由和反对理由之间来回拉锯、摇摆不定的权衡,而以我想要(Ichwill)这种形式做决定,使一切行动和现实性得以开始”。(《法哲学》第279节附释)在具体细节上,虽然黑格尔对君主完满权力(Machtvollkommenheit)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参见《法哲学》第282-285节),但他毫不怀疑,“行政权”只是对”君王所做决定的执行和运用”(《法哲学》第287节,参见第291节,第293节)。1820年《法哲学》中的君主,还远不是一个纯然的“国家之必要的和符合思想的权力顶峰”,而是“整体的顶峰和开端”(《法哲学》第273节)。而黑格尔在1822/1823年的法哲学讲课中,却相反地将君主的功能限制在说“是的”和“在I上御笔一点”,我们起初绝没有因此就像罗森茨威格那样,认为这是同一种”深刻的思想上的冲突”有关,而是认为与这个事实有关,即1820年《法哲学》中的“君主制的形象”,是黑格尔在“一个艰难的时期”草拟出来的,并且他的这一描述在1822/1823年冬季学期的讲课中也没有令其覆盖起来。
甚至黑格尔同时代的人,在《法哲学》出版时也对君主制阐述中有一个“深刻的思想上的冲突”毫无察觉。1821年8月8日,封·塔登(v.Thaden)在给黑格尔的一封信中写道:“您被交替地诋毁为保皇派哲学家和哲学的保皇派分子”(d.Ed.394)。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什么诱因,让自己同对这部著作的这种判断保持距离。在1822年一篇非常详细且具有哲学意义的评论中,黑格尔被视作“君主拥有绝对的无限制完满权力的辩护者”(d.Ed.I440)。完全不言而喻的是,评论者在另一处说明(同上,450),“在作者阐述了君主制的形式为实现国家统一的必要性之后,君主的职权,特别是他的治理权,不能是国家机制的一个结果和规定,而是直接地建立在创造国家的客观理性的秩序上”。他与黑格尔的说法相反地提出了(附带地说这是对的)“根据作者自己的说明......国家的起源、形式和具有该形式的最高权力的法只能通过公民的意志才能产生,因此国家及其法权的起源恰恰必须从这种意志出发”。(同上,450)
撇开一种“深刻的思想上的冲突”不论,我们因此倒是应当首先只说,在黑格尔已经出版的著作和他在1822/1823年冬季学期的讲课之间存在矛盾。当然,因此立即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黑格尔在他的讲课中通常表达了关于君主制的何种观点?特别是:是否黑格尔在其他课堂上也以类似的方式归纳出了如同1822/1823年冬季学期同样的君主制的功能?回答这个问题的尝试,才促成了现在见到的这个版本。因为此版本显示出,黑格尔在这一点上所发表的意见不仅导致了国王的回答:“可是,如果国王御笔不点呢?!”黑格尔已经在他的下年度的讲课中,即在1824/1825年冬季学期,回应了这一异议并强化了自己的观点。黑格尔的这一回复可在格瑞斯海姆的课堂笔记中发现:
在这一问题上人们习惯于突发奇想,认为他们能够做到的事国王也一样能够做到,这是不难的。例如,在英格兰,君主除了做最终决定,就没有更多的事要做了,而这也是有限制的。据说他不如人所愿地批准重要事件中的决议,那么就会收到部长的辞呈,他愿意看到的却是他对其他部长那样,这件事不是议会中的多数票能帮助的,完全无济于事。国王必须批准死刑,与此同时他内心却听任于赦免,却很少会出现这一情况,他违反部门的意志批准。所以每个人都设想自己也可以做国王,每个人都叫作众多个体的原子,所以以这种方式毫无特别地能够做国王,但当所有人恰好都有能力时,做国王恰恰不是所有人的事,而只是其中一人的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必须只由一人来做决定,这是自然的。它可以是每个人的最后决定,所以必定是以无底的方式一个人直截了当地为此做决定,使得可将许多人排除在外,在国家中也只有一个人在场,所以如今也必须是一个。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一种必要:每个人都能够做的事把许多人排除在外。
可是因此产生的结果是,应当听凭自然天命(Naturbestimmung),在许多人当中选出哪个是好的,这才是“我想要”(Ichwill)的特权。于是”我想要”被确定为自然天命,它把其中的任性,对才能、个体的卓越性的特殊考虑排除在外。对这些因素的种种考虑只是做决定的最后一步,谁应该适合做此事,将变得没有把握,以至于这事并不停留在做决定的最后一步。这种从自然出发的确定性是一个主要之点,与激情正相反。
选举通常被认为是最明智的,但选举是把想让谁来做最终决定的事归根于公民的意志,所以主宰着的是激情,这个最终之物是不确定的,一切就都是最恶劣、最糟糕的领域。
黑格尔在他1824/1825年的讲演录中,所以不只是强化了与他自己出版的、现存的《法哲学》相偏离的观念,即君主单纯地只是“在I上御笔一点”。他甚至针对可能是来自宫廷圈内的异议,即君主却是可以拒绝在已经由政府议定的决议上签名的,来为这种观念辩护:在像英国人这样的君主立宪制中,政府在君主拒绝签字的这种情况下是会被解体的,“而且他乐于见到,他如何来到其他部长那里”;因为即便他可以任命一个新政府,这个新政府却也不会在一个有自我意识的议会中得到所需的多数,“所以它什么也帮不了”。简而言之:在这里依然保留这一看法:君主在这样的处境中只能是“在I上御笔一点”。
黑格尔几乎已经是用鄙视的语调,将君主补充表述为“享有特权的我想要”。当人们以为,“他们也能够像国王一样做得好”时,他们也是完全有理的:“所以以这种方式成为国王,丝毫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所以,人们可以把“谁究竟应当是国王”的决定权放心地委诸“自然天命”。
这样我们就得出这个结论:黑格尔至少在他的柏林讲演录中针对这一点,表达出了与在他出版的《法哲学》版本中的一个不同的观点。这就引出了进一步的问题,即我们是否必须在这里处理黑格尔的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之间的区别,或者黑格尔是否相反地只是在出版了他的书之后,才为关于君主制的更加自由的一些观点做出了决定,如其在1822/1823年和1824/1825年的讲演录中遇见的那样。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再一次隐藏了一个意外。
霍梅耶尔(C.G.Homeyer)在他的1818/1819年冬季学期的讲课笔记中,虽然并没有如同霍陀和格瑞斯海姆所做的那样,尽可能多地把黑格尔对他的《法哲学》原版中的各节所口授的解释记录在册,然而,他的笔记还是足以清楚地记录了这里令人感兴趣的东西。其内容是:
此为对君主的称颂,在作为个体的君主身上国家完成了自身(构成顶峰)。构成—君王权的就是这种空洞的决定权,关于按照理由的客观决定(还)未言及,摄政者置于名下的,就是直接做最终的规定。(d.Ed.I332)
因此不用疑问的是,黑格尔在出版之前就已经如同出版后一样,在这一点上持有与其在1820年出版的他的《法哲学》文本不同的观点,说的是,在他关于这个主题的讲演录中,与在他出版的现存著作相比,他总体上持有一些不同的观念,同时,在他的《法哲学》出版的时间点,他顾及这个”困难时期”是有情可原的,甘斯在他编辑出版的《法哲学》第二版序言中谈到了这个”困难时期”。
《黑格尔法哲学讲演录(1818—1831)》(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Vorlesungen über Rechtsphilosophie 1818-1831)全四卷书影
三、“等级议会论文”(1817年)与“法哲学”(1820年)之间的差异
在《法哲学》同时代的读者当中至少有一位读者没有忽略,黑格尔最近关于政治哲学问题发表的意见与其《法哲学》之间存在可以辨识的政治环境的显著差异。在上文已经提到的1821年8月8日封·塔登写给黑格尔的信中他说:“在自然法中的许多地方都找不到对您的著名评论哪怕一个注释,对此我必须严肃地指责。”黑格尔的“朋友”因为会“在您的法权学说的政治部分中发现一个可用的军械库,用以如此反驳您的精干与卓越的评论,以至把大多数在其中包含的政治格言斩草除根——此外,使他们从前的‘好的古法’重新获得尊重。您能够用什么为这些不一致辩解呢?只要您不能直接地,比间接回应更好地反驳它们时,我诚然有意在此期间维护这些评论”。(d.Ed.I399)封·塔登因此猜测,黑格尔极有可能意识到了,为什么他在《法哲学》中——不同于出版于同一年的《哲学全书》——一次也没有提到他的1817年的论文。他因此指责,“您自己,特别是在这部自然法中,不完全是不受约束地自己修改过了”(d.Ed.I332)。
这种“不一致”,即封·塔登所抨击的,在于以下方面:在他的论文《评符腾堡州等级议会的讨论》中,黑格尔责备了1815年符腾堡州等级议会的议员,说他们没有追寻法的理性的基础,只是要求从拿破仑动乱之前的时代中收回他们的“好的古法”,并且“还没有把握到,人们不得不将法国大革命视为斗争的开端,这就是理性的国家法同实证法的群众与特权阶层的持续进行到底的斗争,因此使前者遭受到了压迫”。(出处同上。参见WWVI395)。当黑格尔当时明确地把自己置于理性的自然法和法国大革命的土壤上时,就企图在这一革命限度内将理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付诸现实,这就如塔登所说,《法哲学》含蓄地包含了一个证据的军械库,可供理性的自然法的敌人使用,也可供遗留下来的、革命前的特权阶层之捍卫者所用。
封·塔登还暗示了两部著作之间的一个进一步的分歧:
您的学说都是为了哪个国家的制度?——因为所有人似乎都还没有达到这个荣誉(尤其是土耳其人的国家由于过复活节而受谴责,北美人的国家作为自由国家而被忽视)——难道是为俄罗斯人的、奥地利人的或者是普鲁士人的国家?我猜想是为普鲁士人的国家,因为您在1817年从不同的关系为当时的符腾堡州书写了制度。
因此相当明晰,封·塔登假设:政治上的机会主义是黑格尔在1817年至1820年改变其政治环境的原因。
就在这个时间段内已经做出了的这样一个环境变换而论,使得从两部著作中而来的两处对立立场容易被证明:
......25年前在一个比邻的国度所开始的东西,以及当时在所有精神中重新响起的东西,即是在一个国家制度中丝毫不该被承认为有效的,这种东西是要根据理性的法权才能被承认的。
人们不得不将法国大革命的开端视为斗争,这就是理性的国家法同实证法与担保法的全部遗产进行的持续到底的斗争,因此使前者遭受到了压制。(《评符腾堡州等级议会的讨论》,WWVI 395)
这又产生了(从国家契约学说中)其他一些单纯理智的结果,这些结果毁坏了自在自为存在着的神圣东西及其绝对的权威性和庄严性。因此之故,这些抽象推论一旦得势猖獗,一方面就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一个伟大的现实国家之制度,随着一切现存的和被给予的东西被推翻,现在一切都完全从头开始,从思想开始,并仅仅唯愿给予这种制度以自以为是的理性作基础;另一方面,又由于这些自以为是的理性基础都只是缺乏理念的抽象,所以他们把这一场尝试终于搞成最可怕和最残酷的事变。(《法哲学》第258节附释)
在他1817年的著作中,黑格尔也指出,“自由的抽象思想”是在法国大革命中兴起的,这种自由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从制度上引入到德国时,也许真的可能招致了”混乱和危险”(WWVI395)。他也看到“一个对消失不见了的国家实证法状态的固执坚守的极端”,对立于另一个“抽象理论的和一个浅薄闲扯的极端”(出处同上)。然而,根据他在这篇文章中所说的话,毫无疑问,随着法国大革命,“理性国家法”的突破取得了成功。这种思想黑格尔不再表达在1820年的《法哲学》中。在法国大革命中,他现在还只看到这个“完全从头开始和从思想开始”的尝试以及并”仅仅唯愿给予这种制度以误识的理性做基础”(参阅同上)。可以这样认为:在国家中唯愿把所有一切都奠基于思想之上,就只是误识的理性。黑格尔将这样一个尝试描述为“缺乏理念的抽象”,需要看到的是,这种抽象正是法国大革命变成了“最刺眼和最恐怖事件”的原因。对法国大革命的一种正面的敬重不再内含于1820年《法哲学》中了。
四、1818年和1820年的序言
如果我们在此比较的基础上——让自己有更多的添补,就必须发现封·塔登的印象——黑格尔在1820年的《法哲学》中在重要的点上放弃了他1817年的基本立场,是可以理解的,那么紧接着就得审核这个问题:是否黑格尔已经在他的第一个柏林法哲学讲演录(1818/1819年)中就已经实现了这种立场转变?为了裁决这个问题,把这个讲座的序言和代表他立场的1820年《法哲学》的序言进行比较,这特别合适的。
1818年序言(本版本,第一卷,231)的主题——这是在他柏林就职演讲的同一天讲的——是自由概念的实现。类似于他的《法哲学》“导论”(Hr第8—10节;Rph第1124节),黑格尔在这里通过历史哲学考察方式区分了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梯:
——自然状态:童年状态,不自由状态,偶然意愿的任意
——中间状态:意志与法权的规定以及基于权力或信任之规定的混合物
——法治状态:实现的自由状态
黑格尔对此毫不怀疑,1818年的历史现实尚未产生已在欧洲国家实现的自由,尽管“现在的时代精神”是针对这一目标的。因为存在“许许多多的因素,是欧洲人民目前仍然在忍受的状况”;它们就是“那些依然还在阻碍法权概念纯粹发展的东西”。时代精神是针对这一情况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在精神已经达到更高意识的所有地方,与这些(阻碍法权概念发展的)机制做斗争是必然的。”
作为这场斗争的盟友,黑格尔拿出的是哲学,也就是说在这里毫无疑问的是:他的哲学。(在柏林主宰着的)历史法学派没有能力提供黑格尔哲学所能提供的那种帮助,黑格尔从意识形态批判的角度注意到:“历史观在近代特别受到推荐,......是因为有必要为现存的法权状态作辩护。”但也是这里的这种哲学,把自身交给了大学生的听众——黑格尔这个法哲学课程的听众们——大部分作为盟友:他的老对手弗里斯(Fries)的哲学,黑格尔想要把它驳回为不合时宜的:法权的“历史观”取得了它的成就,此外,“因为哲学的薄弱状态,它被降低在模糊的预感(Ahnen)之上,而不去认知”。他自己的哲学反之不仅摆脱了历史法学派和弗里斯主义的局限性,也摆脱了一种“抽象的”哲学的虚弱性,这种哲学对(法国大革命)的”无限的破坏作用”是负有责任的:“法哲学既不停留于抽象也不停留于历史的回顾,这种哲学是不符合理念的。”他的哲学既包含历史性的理念(这是它与历史学派具有的共同点),也包含法权的理念(这是它与在法国大革命中取得成功突破的理性自然法相同的):
它知道,法权王国只能通过不断推进的发展才能存在,而且没有哪个相同的阶梯是可以跳过去的。——但法权状态只以民族的普遍精神为基础。因此,法度(Verfassung)与现存概念处在必然联系中。所以,如果民族精神提升到了一个更高阶梯上,那么与早期阶段相联系的制度因素就不再有立足点了;它们不得不瓦解,没有任何力量(Macht)能够支撑它们。于是哲学认识到,只有有理性的东西才能演历(geschehen),哪怕那些外在的个别现象依然还表现出极其强烈的抵触欲求也罢。(Hr序言,本版,卷一232)
人们在1818年10月能够想到的“与早期阶段相联系的那些制度因素”,现在应该都还没有被讨论。首先足以确定的是,封·塔登确实没有发现,《评符腾堡州等级议会的讨论》这篇论文与1818年10月的“序言”表现出相反对的诱因——它们的出版物是在同一年的1月才完成的。它们可以被视为一种根据历史条件进步的政治哲学尺度的典范性事件。与我所讲述的联系起来,它们应该有助于确定与1820年《法哲学》“序言”相符的政治立场。
在这个(序言)中没再说,自由在历史中的实现还尚未到来。相反,黑格尔试图唤起的印象是,似乎历史发展的目标——法权状态已经实现了:
本来,自从法权、伦理、国家在公法、公共道德和宗教中被公开表述并被熟知以来,关于它们的真理是同样古老的。如果思想着的精神不满足于以这种最近便的方式取得真理,那么这种真理还需要什么呢?它也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有理的内容也自在地获得有理的形式,从而对于自由的思想显得是得到了合法性辩护的(gerechtfertigt)。这种自由的思想不停留于所与物(gegebenen),无论它是得到国家或公众一致意见这样的外部实证权威的支持,还是得到情感和心灵的内在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据的支持,相反,它从自身出发,因而也就要求知道自己在最内在深处与真理是一致的。(《法哲学》“序言”,卷七)
哲学的使命不再是与“现在的时代精神”结盟,”(与)斗争”,这种斗争唤起了将自由的概念同现实性概念做比较(Hr序言,本版,卷一231)。“思考着的精神”所拥有的,是“在公法、公共道德和宗教中被公开表述和熟知的”东西,只是还需要被“理解”,以便使这些“有理的内容对于自由的思考显得是得到合法性辩护的”。关于在现存的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与一个有理的国家法权的要求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黑格尔显得一无所知。据称1818年仍然还有这样的说法:“哲学的法学之对象是自由之本性的更高概念,不考虑它适用于什么,不考虑时间的表象”(Hr序言,本版,卷一234),所以在1820年,哲学看上去几乎被归结为,为现存东西做一种意识形态的辩护而操心:“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达到教导国家它应该如何存在,相反而只旨在教导,国家这个伦理世界应该如何被认识。”(《法哲学》“序言”,XXI)
确实,只要人们从非政治的立场去诠释它们,即只要将其可能的(以及或许接近的)政治重要性中立化,这些表述就还能让人获得一种不令人怀疑的意义。当然它们要说的,不是冷静的判断者想要争论的东西:政治哲学不需要去诅咒所有现存的东西,而是应当参与对那些在历史上已经实现了的有理的东西的尊重上。但要使这成为政治哲学的唯一任务,除了拒绝承认,并非一切现存的东西都如其应该的那样存在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意义。然而,这恰恰是黑格尔在1820年的序言中所固执坚持的态度,但愿把下面的态度对照能变得清晰:
于是哲学认识到,只有有理的东西才能演历(geschehen),哪怕外在的那些个别现象依然还是显得抵触它的欲求极其强烈也罢。(Hr序言,本版,卷一232)
由于这本书,仅就它以国家学为内容而言,它就该把国家作为一种自身有理的东西来理解和阐述的尝试,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依照它应该如何存在来建构一个国家的做法。(《法哲学》”序言”,XXI1)
在1820年的序言中,黑格尔拒绝谈论,对一个有理的国家之阐述,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对国家应该如何存在,而不是它实际是什么的阐述。这正如封·塔登明白认识到的,这句著名的话的政治含义:
凡是有理性的,就是现实的;
而凡是现实的,都是有理性的。(《法哲学》序言XIX;参见v. Thaden,本版,卷一395)
不言而喻,这一格言让人产生许多有利的引用,而黑格尔本人在第二版《哲学全书》中众所周知地做出了一个尝试,他通过区分现实性与达在(实存)以捍卫这句话的非政治化意义。鲍鲁斯(H.E.G.Paulus)1821年在他的《法哲学》评论中已经抢在黑格尔之前,在“现实性与现实性之间”做出区分(本版,卷一367),以便立即咬定,切分有理性东西的现实性和现存东西的非理性,是必要的。诚然,鲍鲁斯确定:”(黑格尔)事实上没有做到这一点,从整体阐述中可以看出来......此外黑格尔先生?(Hr.H)不愿意从这样的区别中知道任何事,他在‘序言’第9页(S.IX1)足够清楚地说出了这一点(出处同上369)。”当黑格尔1827年愿意针对这一抨击有效地为自己做出辩护时,该抨击被引向了对这一名言的反对,于是他就必须证明,他注意到了与《法哲学》”序言”相关的区别。但他对此无能为力。突出的是下面的一段:
所以一切的关键都在于,在时间性和转瞬即逝东西的显相(Scheine)中去认识实体,这个内在之物和当前所是的永恒之物。因为有理性的东西是与理念同义的,当它达到其现实性同时就是进入外部实存时,也就显现在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中,它的核心就被五彩缤纷的外表包围着,意识首先栖身于这些外表,而概念则首先穿透这些外表,以便发现内在的脉搏,并感觉到它在各种外部形态中依然还在的跳动。(《法哲学》”序言”,XX2)
在1818年的序言中,黑格尔还谈到了”外在的个别现象”,它们不能够与有理性的东西相抵触,”尽管它也还是显得这样很抵触”。不到两年之后,这个反对有理性东西的”斗争”就降低为一个单纯的”时间性和转瞬即逝之物的显相”。理性的实现不再是一场哲学也要参与其中的斗争,而是一种流射,它带来一种”形式、现象和形态的无尽财富”,作为”五彩缤纷的外表”围绕着一个实体的核心。这些观念的美学上的直观性被海姆(H383)正确地认识到了。
尽管现在是一个十字架,对于理性而言关键的在于,”在现在的十字架中去认识玫瑰”(《法哲学》”序言”,XXII3,参见法哲学VN§3A)。但黑格尔急于兜圈子地澄清,为什么现在可以作为一个十字架出现:
存在于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之理性和作为现存的现实世界的理性之间的东西,把前一种理性与后一种理性分离并阻止其在后者中获得满足,是任何一种抽象物的桎梏,这种抽象物还未能解放成为概念。(《法哲学》”序言”,XXII)
这一缺点因此不再在现实东西的无理性中,而是在观念的抽象中被发现。黑格尔的哲学现在教导说,“同现实性保持和平”(出处同上,X但这种“同现实性的和解”———黑格尔一而再地使用这个表述:关于什么的“现实性”,这个什么恰恰不是有理性的东西,相反应该被解释为单纯的显相或外在实存———这种“和解”按照其种种先决条件,不在任何其他东西中,而只在对现存东西的适应中被发现。它是代价,是黑格尔为了保护他的美学化的直观性而必须换取的。
所有这一切都表明,黑格尔试图用“现实东西”“有理性”的词语来表达这种态度是多么脆弱。因此,在他1820年的“序言”快结束时,否认他曾经着重宣布过的话,这并不令人惊讶。在那里,黑格尔不再言说某种“实体,这个内在之物”和某种“永恒之物,这个现在所是的”,说的是:
关于世界应该如何存在这个教导,也还要略说几句。本来,哲学对此总是来得太迟,在现实性结束了其形成过程并完成了自身之后,哲学作为这个世界的思想才出现在时间中。概念所教导的,也同样就是历史所必然呈示的,这就是说,要等到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才会对现实的东西显示出来,并把这同一个世界放在其实体中被理解了之后,才以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建筑起来。(出处同上,X1)
在这里和现在不涉及对一个思想家的敬重问题。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表明,黑格尔在这些句子中也把他通常2只是谈论柏拉图政治哲学的东西,转述到了他自己的哲学上:在政治哲学中一再地总是出现理想东西同现实东西的对立;理智王国是现实世界的实体;实体因此不是内在的,而是一种超然的东西(Jenseits)。对于这种关系,黑格尔在《现象学》中使用“异化”这一术语。所以,在黑格尔自己的解释中,永恒之物,是离现在所是者十分遥远的。
《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Grundfragen der praktischen Philosophie)书影
五、朝霞与密纳发的猫头鹰
事实上,黑格尔在柏林时期教学工作开始时的表述和———准确地说20个月之后的———1820年的《法哲学》序言之间的差距究竟有多大,最后可以通过以下对比变得明晰:
我欢迎这种纯粹的精神的朝霞,我呼唤,我只同它相关联,因为我主张,哲学必须要有内容,而且我将在您面前展示这些内容;然而,总而言之,我在这里呼唤的是青春的精神,因为这是生命的美好时期,生命尚未在有限目的的体系中陷入困顿,并且能够自为地拥有无利害的科学活动的自由。(WWVIII35f.=《柏林文集》8)
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时,那么生命的形态就变老了,把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命形态变得年轻,而只能使之获得认识;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到黄昏到来时,才开始起飞。(《法哲学》“序言”,XXIV1)
这个时间节点似乎已经到来,在这里不太会要求收集一大堆证据,以证明黑格尔在柏林的教学活动开始到他1820年《法哲学》出版工作完成期间,黑格尔针对他那个时代的历史现状和政治哲学的任务所持的立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更为急切的事,显然是要回答这一问题:这种转变该如何阐释和说明?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黑格尔改变了对历史情况做一种乐观主义的阐释吗?时代已经如此决定性地改善了吗?或者最终在理性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变得如此之大时,黑格尔看到了这种鸿沟的继续存在,促使自己断然否定其继续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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